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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6年09月05日
社会·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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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生罚款能否由主张超生者承担

编辑同志:

我与前夫王某结婚第二年生育了一男孩,三年后,王某又要求我生育一胎,于是我于去年又生育了一女孩,因此被县、乡计生部门以超生为由,罚款12000元,现已支付6000元。今年5月份,我与前夫王某感情破裂,办理了离婚手续。请问:剩下的6000元超生罚款能否由主张超生的王某单独承担?读者:小玲

小玲读者:

你提出的要求是缺少法律依据的。《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孩子无论是男方要求生育,还是经过男女双方协商的,都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共同抚养子女,是父母双方的法定义务,因抚养子女而支出的各种必要费用,包括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而被有关部门处以的罚款也应作为夫妻双方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所以,你离婚时剩下的超生罚款余额,应以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偿还。

(罗卫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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