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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6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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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房屋擅改墙体将处万元罚款

本报讯 记者从省建设厅获悉,今后,建筑物在使用和装修过程中,擅自改动建筑物墙体者将处2000元至1万元罚款,并承担损失赔偿责任。该条例将从明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据了解,日前,省十届人大常委会通过《陕西省建筑节能条例》,条例规定,建筑物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在日常使用和装修时,不得擅自改动建筑物墙体、屋面保温层和室内供热管网系统,违者将由县级以上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建筑物未经建筑节能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否则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本报记者 薛生贵

实习生 徐小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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