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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6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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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将农民工纳入医保范围

本报讯 10月23日,代省长袁纯清主持召开省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陕西省实施农村五保户供养工作条例办法》、《陕西省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和《陕西省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意见》。

会议指出,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将农民工纳入医疗保障范围。与城镇用人单位签订规范劳动合同的农民工,随所在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以灵活方式就业的,按照当地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法参加医疗保险;农民工比较集中的地区,采取大病住院医疗保险的办法,解决农民工进城务工期间的住院医疗保障问题。会议强调,做好农民工医疗保险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精心组织、稳步推进,保证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工作顺利运行;全省所有城镇用人单位,都应当按规定为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办理医疗保险。 (郑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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