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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6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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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

居民区禁止新设娱乐场所

本报综合消息文化部近日下发《关于〈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贯彻执行中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规定,新批准的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在居民住宅楼内(含商住两用楼)或居民住宅区内。

新批准的娱乐场所也不得设立在博物馆、图书馆内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立在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内,不得设立在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不含地下一层),不得设立在学校、医院、机关内部及其周围。

该《意见》指出,娱乐场所和学校、医院、机关不得相互毗连,相互最小距离及其测量方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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