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不能只认“条例”而不识“法律”
日前,《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正式公布,将于2007年1月1日起实行。条例规定,今后公安机关要将各项罚款全部上缴财政。
其实罚款上缴财政的法律早已有之。《行政处罚法》就规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返还没收非法财物的拍卖款项。”因此,即使不出台这一《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以罚养警”、“以罚代处”等现象也都是违法行为。可是,为什么有关法律已明确禁止的事情,只有经部门条例的强调,才能引起人们的重视呢?
有人之所以以为只有《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的正式公布,才“可以避免公安机关以罚款来补充行政经费现象的出现”,其潜台词就是,尽管有《行政处罚法》的存在,以往的“以罚养警”、“以罚代处”等现象在一些人以为也不是什么违法的事。那么,照此而论,其它如环保、城管、工商等有罚款权力的行政机关,看来都需要制定相关条例,规定罚款必须上缴——这岂不滑稽? (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