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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6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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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上调失业保险待遇

每月不低于315元

本报讯 记者从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获悉,我省失业保险待遇中的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住院医疗补助金等3项待遇均得到调整,享受失业待遇者,每月最少可领取315元失业保险金,一类地区最高可获得19440元住院补助费。新标准于今年10月1日起执行。

据了解,我省失业保险金按省政府公布的失业人员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75%计发。调整后,我省每月的失业保险标准为:一类区405元,二类区375元,三类区345元,四类区315元。与2005年失业保险金标准相比,每月上调了15至37.5元。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按所在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的6%计发。一类区24.3元/月;二类区22.5元/月;三类区20.7元/月;四类区18.9元/月。住院补助费、女性生育补贴等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标准也得到了调整。住院补助费一类区最高19440元,二类区最高18000元,三类区最高15120元。

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失业金领取期满且距法定正常退休年龄不足2年的失业人员可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为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但不得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的生活保障标准。具体标准为:一类区324元,二类区300元,三类区276元,四类区252元。

本报记者 薛生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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