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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6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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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说反就业歧视

·傅新·

近日,中国政法大学会同北大、清华、人大等高校,联合开展反就业歧视宣传,政法大学宪政研究所所长蔡定剑表示,要解决就业歧视问题,国家应加强反就业歧视的立法。

反就业歧视,无论宣传还是立法,其积极意义都毋庸置疑。然而,反就业歧视须先厘清何为“就业歧视”,搞清楚我们应反对什么样的就业歧视。应该认识到,用人单位但凡招人,总要设定一定的招聘条件,而但凡有招聘条件,就意味着不符合条件的人,被排除在了招聘范围之外——如要求“本科学历以上”,就意味着本科学历以下的人没有应聘资格;声明“党员优先”,就意味着非党员会受到一定程度的冷遇。如果我们将用人单位开出的所有招聘条件都视作歧视,都要加以反对,就会导致“就业歧视”的泛化乃至虚无化,反而不利于就业歧视的消除。

那么,什么样的招聘条件才构成歧视,才是我们应该反对的呢?我以为,当用人单位将应聘者与生俱来的、自己无法改变的“个人属性”,设定为招聘条件时,就构成了招聘歧视。比如应聘者的性别、年龄、户籍,乃至血型、相貌、身高等等,这些“个人属性”是应聘者不能自我选择的,是他们无法通过后天努力改变的,用人单位不应将这些“个人属性”设定为招聘条件。而应聘者的学历、才能、工作经验等等,则是他们通过后天努力,可以改变的,用人单位将这些设定为应聘条件,则无可厚非,不应被视作歧视。英语达不到八级而落聘,说明你后天努力不够,怨不得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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