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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6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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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定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法规应尽快出台

编辑部:

19日一大早,来自西安市长安区37岁的贺建平拿着欠条、合同等欠薪证明,来到“西安市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投诉中心”希望能帮他讨回3000多元的工资。可工作人员告诉他,他和乙方是劳务关系,须到高陵县建筑公司所在地高陵县法院起诉。对此,贺建平怎么也想不明白,为什么政府职能部门不能帮他主持公道?

今年元月1日,贺建平经朋友介绍,到高陵县建筑公司第25工程处承建的位于西安市胡家庙附近的兴工路新城法院干警小区,负责水暖、水表等室内管道安装。贺建平提供的手写“劳务合同”上注明:按件支付工资,如:安装室内管道工程及装表每户320元,每三天支付工资的80%,约定工期为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1月12日。贺建平在此项工程中,共为8户安装水暖、室内管道。按双方合同中规定,应支付给贺师傅3000余元,可如今工程结束快一年了,对方只支付了他200多元。

在投诉中心,同贺建平的情况如出一辙,大多数工钱拖欠都是劳动关系界定不明确,应属劳务关系范畴。

“贺建平提供的合同上写着‘劳务合同’,因此不能轻易按劳动关系处理。”西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政策法规处副处长司军说,行政部门帮民工讨工资效果之所以不理想,主要是《劳动法》确定的劳动关系过于原则。平时工作中,工作人员不好界定工资拖欠双方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他们是否有管辖权。他解释说,劳动部门只能依照《劳动法》调解劳动关系引起的争议。而劳务关系,是法院依靠《民法通则》调解的范围。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为何不好界定?司军说,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社会关系。其主体一方是个人,另一方是单位或法人。而劳务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之间就劳务事项进行等价交换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经济关系。劳务关系是两个平等的主体,而劳动关系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自然人,两者的情形很相似,从现象上看都是一方提供劳动力,另一方支付劳动报酬,因此两者很容易混淆。

劳动行政部门怎样才能依据《劳动法》为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出上力?司军说,希望我国尽快出台《劳动合同法》,将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界定清楚,这样他们帮民工讨薪才能腰板更硬。

本报记者 薛生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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