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决定不是“避风港”
靖边县公安局局务会集体研究决定,对一个致人死亡凶犯采取取保候审,致使犯罪嫌疑人逃之夭夭。在家属四处上访的情况下,公安局才感到案子办错了,开始下大力气抓这名逃犯。这种劳民伤财的行为,不仅伤害了死者家属,也在社会造成极恶劣的影响。那么谁应该对这起错案负责呢?
该局的领导认为,这个案子办错了,但这是大家集体研究的,人人都发过言,表过态,仿佛谁也没有责任。好一个“集体拍板决定”!言外之意是否是:如果有错,错在集体,错在班子,个人无须负责?
“集体拍板决定”,这话很耳熟,现实生活中的例子不少。比如,当某项工程造成重大损失浪费,受到公众强烈批评时,会有官员站出来说,“这是集体拍板的”;比如,当有腐败官员边腐败边升迁,最终东窗事发,群众要求追究失察责任时,会有人出来打圆场,“这是集体研究的”。于是,没有个人为“集体决定”负责,失误也罢,违规也罢,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滥用公权的“集体拍板”成了某些人逃避责任的“挡箭牌”、“避风港”。
而某些集体决策最终蜕变成集体腐败,也是屡见不鲜。某些窝案、串案的发生,即由此而来。
对那些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的“集体决策”,对那些严重违规违法的“集体决策”,必须追究相关参与者的责任,不可以让参与“集体拍板”者心存侥幸。当然,“集体拍板”总有个主次、先后之分,谁是“主谋”?谁是“协同”?方案是谁提的?最终由谁决定的?追究责任的板子打到个人身上,应有轻有重,但绝不是因集体决定的,就谁都不承担责任,不受到处罚。
(宫玺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