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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7年0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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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保护工会组织的法人地位和财产权益

·张玉林·

最近,陕西省总工会对外省某基层法院错误划扣西安电力树脂厂工会7万元经费存款一事,在接到报告的当天即做出快速反应,将依法追返基层工会被扣钱款,当作维护基层工会组织的社团法人地位和保护工会合法财产的重要任务,进行周密部署与全力运作,根据法律据理力争,最终使7万元安全执行回转。这一结果体现了《工会法》的尊严和威力,实践了依法治会、依法维权的工会工作方针,对全省各级工会组织处理同类突发事件,具有重要的启示作用及借鉴意义。

工会组织的法人地位不容置疑,工会组织的财产不容侵害,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主旨内容。200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为保障《工会法》的顺利实施,根据工会法、劳动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的立法精神与具体规定,又专门公布实行了《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工会组织的民事案件时,应当依法确认工会组织的独立法人地位,不能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会组织与该工会组织所在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视为一个主体而不加区分。人民法院在审判中不仅要将它们在法律人格上区分开来,更要将工会组织及其投资设立的企业的财产权益与建立工会的企事业单位或机关团体的财产权益区别开来,不应把工会经费等财产视为所在单位的资金与财产。人民法院既不得裁判工会组织承担其所在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债务,也不得为清偿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债务对工会组织的财产采取划拨、扣押、冻结等强制执行措施,侵害工会组织的合法权益,妨碍工会组织的正常活动。

法律规定刚劲明了,给工会组织的合法权益设定了安全屏障。但是,在市场经济环境下,仍难以排除方方面面对工会权益的不尊重乃至侵害,某基层法院对西安电力树脂厂工会经费的无端划扣,则是一宗典型的侵权案例。尽管此类事件并不多见,并且因工会的及时反应和当事法院的主动补救,尚未酿成工会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却从另一个侧面提醒各级工会组织和工会工作者,当工会财产等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犯时,要敢于并善于拿起法律武器,动用工会的组织优势与综合资源,依法保护工会组织的法人地位和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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