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提前上班受伤是否属工伤
百事通先生:
我公司聘用的农民工查某提前到单位,未经许可擅自闯入木模车间,违章进行木工电锯作业,结果致伤。劳动保障局根据查某的申请,做出了工伤认定结论。我公司不服要求重新鉴定,但市劳动鉴定部门及上级鉴定机构均不受理。请问:查某是否应该认定为工伤?我公司是否有权要求重新鉴定?
王建
王建同志:
任何有关劳动管理的法律、法规,都没有不允许职工提前上班的规定。因此,职工提前来上班,不应被视为是过错。但未经许可,擅自到非本人工作场地操作不是本人使用的器械而造成事故,是严重的违纪违章行为,应按规定受到相应的行政、经济处罚。
由于工伤认定是遵循无过失责任的原则,所以,只要受事故伤害的职工,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无论职工对事故是否存在过错责任,均应认定为工伤,并按“无责任赔偿”原则,得到工伤经济补偿。
工伤认定的行政部门在对此工伤认定中,如果确认该职工受到的伤害与其工作和职业有直接因果关系而认定为工伤,则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就是正确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5条规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最长不超过90天,将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但未规定同时需提供鉴定所需的资料。如果用人单位对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可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26条的规定,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由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最终结论。
百事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