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返聘人员工作中受伤不算工伤
肖某在退休后被一家公司返聘,双方当时签订了临时劳动协议。不久前,肖某在工作中右手被机器切伤,经医院诊断为“第一掌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住院期间,该公司承担了肖某的住院费并发给了他工资。伤愈出院后,公司考虑到他的身体原因,提出要与肖某终止劳动协议,肖某表示了同意。但同时他也提出自己是在工作中受伤的,应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可公司以肖某不是公司的正式职工为由拒绝了他。肖某不服,双方遂发生了劳动争议。那么肖某究竟能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呢?
根据我国有关退休人员接受返聘工作的规定,退休人员接受返聘工作时不需要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险费等等,根据这些要件,可以判断他们之间并不属于劳动关系而应属于雇佣关系。因此,退休人员在返聘岗位上工作时发生意外伤害或突发疾病死亡,不能认定为工伤,也无权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受害人有权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要求人身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伤害,雇主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第12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肖某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而只能要求公司按照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予以赔偿。由于公司已经承担了他的医疗费,并发给了住院期间的工资,因此肖某只能要求公司赔偿住院期间的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及必要的营养费。另外如果肖某的伤势已形成残疾,还可以要求公司赔偿伤残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肖某可以与公司就赔偿事宜进行协商,若协商不成,应及时向人民法院起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报记者 鲁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