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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7年03月19日
权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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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辨析

何某从2004年8月份开始到某建材经营部,从事装卸、拉直钢筋等工作。口头约定拉直钢筋报酬为每吨28元,装车为每吨10元,卸车为每吨8元,按月结算支付报酬。经营部业务不忙时何某自己就用三轮车拉游客赚钱,经营部业务忙时,就通知何某来做工,一般每月何某在经营部做工几天至十几天不等。2005年10月6日,何某接到通知,回经营部工作,8日上午何某在拉钢筋时被反弹的钢筋击到右腿,造成右股骨颈骨折。之后何某认为与该经营部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要求工伤赔偿。但经营部却认为,双方系劳务关系,何某是因自己工作不小心造成了事故的发生,与经营部没有关系。由此双方发生了争议。

在该案例中,主要是双方对事实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理解和认识存在差异,由此导致了争议的产生。事实劳动关系指的是没有书面合同形式的劳动关系或者说是一种通过订立口头合同而形成的劳动关系,与事实劳动关系相对应的是劳动合同关系。而劳务关系指的是双方当事人,一方提供劳动,另一方向其支付劳务费的民事法律关系,与劳务关系相对应的是劳动关系。两者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差异:

1.法律关系的性质不同,事实劳动关系归根到底还是一种劳动关系,受劳动法的调整;而劳务关系实际上是一种民事关系,受民法以及合同法的调整。

2.双方主体的地位不同,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是一种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在工作中双方的主体地位是不平等的,劳动者有服从的义务;而劳务关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是一种平等的关系,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不存在管理、服从的关系。

3.适用范围不同,事实劳动关系的形成,是有条件的,即一方必须是具有合法营业资格的用人单位,另一方必须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即一般是在法定工作年龄之上,法定退休年龄之间的劳动者,在此年龄之外的所有劳动者是不能跟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而劳务关系,法律没有规定一方必须是用人单位,即两个劳动者之间也可以形成一种劳务关系,而对于提供劳动的劳动者也没有年龄限制,只要有劳动能力就可以。

4.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不同,与用人单位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有对其进行考核、管理、奖惩的权利,但也有给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支付给其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的义务,以及发生工伤了要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向其支付相关费用的义务;而劳务关系,因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是一种平等的法律关系,且不受劳动法的调整,因此用人单位没有劳动法规定的企业用工管理权,当然也不必承担劳动法规定的相关义务。

那么哪些证据可以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呢?实践中劳动者的工作证、工作服、工资条、用人单位给劳动者发放的荣誉证书、给劳动者定的工作任务、与劳动者签订的奖惩协议等等,都可以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如果劳动者平时不注重证据的保存,那么在认定事实劳动关系上就会很被动。

而针对该案例来说,何某与该经营部应该是一种劳务关系,经营部根据何某提供的劳动给其支付劳务费,提供的劳动多领取的劳务费就多,如果没有提供劳动,那就没有报酬,这些都不是事实劳动关系的特征。关于何某在工作中受到的伤害,因为没有劳动关系,因此不能向经营部主张工伤赔偿。但可以要求民事赔偿,向法院起诉,要求经营部承担相关的民事责任,由法院根据双方的过错来认定各自的民事责任。 (白永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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