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这样的厂规太荒唐
程航和一些来自重庆、安徽的农村青年到杭州工作7年多,现在萧山一家丝绸企业工作。平心而论,企业待他们不错。然而,有件事却让他们很不理解:前几年,厂里制定“厂规”第八条规定:员工不准谈恋爱,违者扣200元工资。但这些外来工早到了谈婚论嫁年纪,这第八条“厂规”,已成为压在他们心头的一块“石头”。(《浙江日报》)
“都什么年代了,外来工谈恋爱,还得扣200元工资?!‘厂规’不改,迟早要走人!”员工发出这种愤慨声音不难理解。老实说,这家丝绸企业在劳动合同中笼统地规定“遵守厂规”,而所谓“厂规”是可以任意新定和更改,很容易损害员工的合法合理权益——这种合同条款本身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如果企业因为员工谈恋爱就要开除员工,显然,企业的行为就是根据无效条款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属违法行为,员工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主张自己的权利。
事实上,根据《婚姻法》有关规定,只要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男女工人就有恋爱与结婚的自由,任何人不得干涉。个别企业制定不准员工谈恋爱,违反者扣200元工资的“厂规”不仅违法,还违宪,因为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不得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其中,也包括恋爱自由和结婚自由。遇上这种情况,员工可通过企业工会与厂方交涉,求得解决;如企业没有建立工会,可向上级工会反映求得解决,乃至诉求法律,切实为自身维权!
一言以蔽之,用人单位把劳动者的劳动权和婚姻自由权、恋爱权对立起来,是侵权行为。笔者以为,作为企业老总(板),有必要人性化对待员工,努力为员工尤其是城市务工人员提供一定的条件,来消除他们婚姻烦恼和性苦闷。医学常识告诉人们,任何人的正常的欲望是需要一个健康出口的,这些年轻的员工同样需要一个合法的合情的释放“欲望”的空间,要恋爱、结婚。企业老总(板)有责任为他们提供必要帮助。 (林建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