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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7年03月26日
权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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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情况是否属工伤

百事通先生:

我的亲戚某天上午在工场上作业,中午去附近饭店吃饭,午饭后乘坐同公司工友的摩托车返回工地继续作业,返回工地途中,摩托车与汽车碰撞,造成我的亲戚受伤。公安交警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我亲戚乘坐的摩托车驾驶人员承担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汽车驾驶员承担次要责任,我亲戚无责任。请问,我亲戚受伤能否算作工伤? 卢传明

卢传明同志: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六)款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前提是不存在《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规定的“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的;醉酒导致伤亡的;自残或自杀的情形。”我们认为,该案中,虽然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摩托车驾驶员负事故主要责任,搭乘者无责任,但其事前与驾驶员一起喝了酒,在明知酒后驾驶机动车是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仍执意与驾驶员一起酒后驾驶摩托车行驶,导致发生事故。因此,与驾驶员酒后驾车的违法行为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如果经交通管理部门测定达到“醉酒”程度,则更为严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所规定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条件。当然,我们仅是根据来信介绍的情况进行判断,最终还需由当事者所在单位或本人,向工伤保险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职能部门对这起事故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查取证和慎重分析后,才能实事求是地作出搭乘者可否认定工伤的结论。

百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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