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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7年03月26日
权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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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务工受伤该咋办

——劳动保障部门给你支个招

日前随着外出务工者的增多,工伤事故难免,发生工伤该怎么办?《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为受伤者提供了维权的法律武器,劳动保障部门作为务工者的“保护神”,应仗义执法,积极维护弱势群体的正当权益。笔者曾接触多起这类事件,在这里给广大务工者提个醒。

“莫忘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工伤事故发生后申报工伤认定的必须材料。现实中劳动者往往碍于情面或害怕遭拒绝,将就着,等到事故发生时,企业不愿提出工伤认定,劳动者又拿不出合理的劳动关系证明,造成工伤认定困难,其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护。在此提醒务工者一定要签订劳动合同,遭到拒绝时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举报。

“工伤概不负责”是不合法的。有的企业在劳动合同中规定生死不负责任的字样,不符合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是一种无效的民事行为,在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合同鉴证时,也是通不过的。根据国家的政策法规,不能在合同中规定有关将工伤风险推给职工的内容,以保障职工的社会保险权益。另外法规还规定劳动者在发生工伤事故时,无论事故责任是否属于劳动者本人,受害者均应无条件地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除故意破坏、自杀、自残外),这就排除了个别企业主发生工伤事故后无故找茬子、推卸责任,也为务工者受伤后稳了神、壮了胆。

“申请工伤有期限,错过时机难维权”。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款的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后,所在单位应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保障部门提请工伤认定申请,单位未申请的,工伤职工本人可在1年内提请工伤认定申请。错过这个时间,劳动保障部门也爱莫能助!

“工伤私了不合法、依法办事有保障”。发生工伤后,有的企业主为了逃避处罚或减少损失与受伤者私了,受伤者也图省事,这就为日后的纠纷埋下了隐患。过后有的病情加剧,但苦于事故已处理结束或因时间过长不受法律保护,失去了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机会,悔之晚矣。因此受伤职工应积极督促单位提起工伤认定或亲自申请,待认定结论作出后,如存在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等级鉴定,然后再申请劳动仲裁,由劳动仲裁委员会依法做出的调解或裁决才合法有效,经过这样的程序处理的工伤事故永远也不会留下后患。

(刘耀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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