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这样的劳动关系是否成立
百事通先生:
我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一工地负责人,于2006年12月5日到某地招用9名农民工,在回工地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5伤4死。近日其家属到我局要求工伤和工亡认定,但该公司认为他们与农民工之间还没有建立劳动关系,不能认定工伤和工亡。请问该公司与9名农民工的劳动关系是否成立? 张孝钦
张孝钦同志:
我们认为虽然该工地负责人是代表公司去招用农民工,但并不代表其单位与应招农民工已经建立劳动关系。在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劳动合同之前,应招农民工前往此单位应试并办理正式招用手续,仍属于应招农民工个人承担的自主民事责任。这与劳动者自己前往招工单位应招并无本质上的区别。因此,招用单位从法律上讲并不承担在正式招用前农民工因事故受到伤害的责任。此外,农民工赴招工单位应招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身体伤害也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既不属于在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也不属于因工作原因,在工作岗位、工作时间受事故伤害的范围,故不能认定为工伤。该案应按照交通事故受到伤害处理,诉求肇事方的民事赔偿。 百事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