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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7年04月16日
权益·保障
03

我的身份如何确认

百事通先生:

我于1980年被某国有商业银行招录为计划内临时工,1997年该用人单位实行劳动合同制时,将我排除在外,直至现在该单位提出与我解除劳动关系,也没有和我订立劳动合同。请问,在《劳动法》实施后用人单位与我存在劳动关系期间,还认定我的职工身份依然是“临时工”,该做法是否正确?

黄彬

黄彬同志:

《劳动法》实施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各类职工在用人单位享有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此,原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7〕88号)中解释,过去意义上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名称已经不复存在。用人单位如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建立各种社会保险,使其享有有关的福利待遇,只是在劳动合同期限上可以有所区别。用人单位以临时工名义招收的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10年以上的,双方同意续订劳动合同时,只要本人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签订。

根据原劳动部发布的《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而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

百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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