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别让农民工流血再流泪
最近我们在信访接待中,遇到的几起农民在打工中遭遇工伤事故后,所走过的坎坷维权之路,从中不难看出,一些用工单位利用农民工缺乏法律知识,坑害农民工,致使他们四处上访,陷入漫长的官司诉讼中。这些问题的出现,应引起有关部门的深思和关注。
工伤不给生活费反被告上法庭。21岁的农民工徐秦昌,2005年7月到陕西某建筑机械公司被聘为塔吊司机,未签劳动合同,口头约定月工资1000元。2006年6月1日在更换塔吊钢丝绳时其左大腿骨被夹断,当即送到西安市高新区医院,诊断为“左股骨中下段骨折”,住院至今未愈,住院期间单位支付了16000元医疗费后就不再管了。徐秦昌托父亲到单位索要生活费不给,迫使徐打借条才拿到了2300元的生活费。
2006年6月徐秦昌的父亲到西安市市总工会请求法律援助。在工会的帮助下,经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并为其代理出庭。2006年10月26日经劳动仲裁裁决,由单位支付给徐秦昌工资3500元,医疗费17290.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86元,但单位不执行裁决,迫使徐申请强制执行。直到2007年3月,单位不给办理出院手续,在这期间单位非但不发给徐的生活费,还把徐告到法院,要求返还借单位的2300元生活费。庭审中徐提出“我的工伤至今还未办出院手续,又面临要做第二次手术,单位非但不管,还起诉我要回生活费,那有这样的道理。”
靠工会帮助申报工伤认定。彬县31岁的农民王新民,2006年8月16日经人介绍到西安某锻造有限公司打工,未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口头约定月工资700元。2006年9月7日上午厂方派他和另外两人折除旧厂房,王新民从墙上坠地,当即送到西安某职工医院,诊断为双下肢瘫痪。住院后单位先后共支付医疗费两万元,支付生活费500元后就再不管了,并要求王的父亲把人接回家休养。王新民委托父亲上访到省、市总工会,请求帮助他协调解决,省、市工会派人同到单位调查了解后,并指出由单位为王申报工伤认定,按工伤政策规定给予支付相关待遇,单位拒不承担责任。无奈中,由两级工会出面,帮助王新民申报工伤认定,经西安市莲湖区劳动部门批复给予了认定,待后再进行伤残等级鉴定。
工伤医疗费单位只承担一半。武功县农民杨亚斌,2006年7月经人介绍到长安区某机电公司任车工,未签劳动合同,月工资700元。2007年1月上班干活时,右手被夹骨折,手术费需7000多元,公司只给了1000元就不管了。杨亚斌委托父亲四处上访请求有关部门协助解决,公司答复:公司只承担医疗费用的50%,其余由个人负责。对于申报工伤问题公司不管。依据目前公司的态度,迫使杨亚斌不得不与公司对簿公堂。
综上所述,农民进城务工只为挣钱养家糊口。遇到工伤后,由于缺乏依法维权意识,一时不知所措,四处找关系给单位老板说情,以求支付医疗费。然而一些用人单位的老板,本身就存在对农民工的歧视,发生工伤后非但不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及时申报工伤认定,还设法规避、推脱赔偿责任。以致造成农民工四处上访,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为此我们建议有关部门对此类问题应加大检查监督力度。依据劳部发[1995]233号文件第三条三款规定: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费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赵延祥 毛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