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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7年07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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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对“外挂车辆”收费

本报讯 车主户籍在我省、长期在我省经营运输、但养路费在外地缴纳的货车(即外挂车辆)从昨日起,要按照我省公路养路费标准进行缴费。

省交通厅要求各征稽单位,对确认的外挂车辆,要责成车主在2007年9月30日前办理转籍手续,从转籍之日起在我省办理养路费建档并开始缴纳养路费。对难以办理转籍手续的,由车主提出在我省缴纳公路养路费的书面申请,从申请之日起按我省养路费征收标准缴纳公路养路费。在2007年9月30日前,主动转回我省注册登记或主动在我省缴纳养路费的,可在包缴比例上给予一定优惠。对已缴费至2007年9月底的外挂转回车辆,按我省养路费征收标准足额补征差额部分养路费,在外省预缴10月份以后养路费的,由车主自行回原缴费地退费。从2007年10月1日起,对未主动转回的外挂车辆,按我省养路费标准补征2007年6月至9月差额部分养路费,2007年10月1日起按我省养路费标准全额计征,并处不超过应缴养路费额30%至50%的罚款。对预缴部分养路费的,由车主自行回原缴费地退费。

本报记者 柳江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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