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综合消息 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明确,自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调整和完善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适用的优惠政策。
通知要求,在增值税(或营业税)方面,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按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