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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7年07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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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养老有保障 居民看病更方便

宝鸡市出台两项惠民政策

本报讯 6月28日,宝鸡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出台了《宝鸡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其中,《宝鸡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在全省尚属首例。

据悉,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将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财政补贴的办法筹集资金。凡年满18周岁以上的农村居民及不具备条件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乡镇企业职工、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均可参保。年缴费标准现阶段按2006年度参保农民所在县(区)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0%至30%,由参保农民自愿选择比例缴纳。市财政对参保农民给予每人每年15元、县(区)财政给予每人每年不低于15元的财政补贴。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农村贫困残疾人,由市、县(区)财政全额补助。参保人员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满60岁即可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养老保险待遇由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养老补贴组成,即参保人员每月领到的养老金为根据个人账户养老金确定的月领取养老金额和市、县(区)财政每人每月60元的财政补贴之和。参保缴费起始日年满60周岁以上的参保者,如其家庭成员均已参保,本人可不缴纳养老保险金即可享受财政补贴。 宝鸡记者站 柳琴 巩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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