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工人报官方网站 | 陕工网首页 今天是
跟帖评论自律管理承诺书  不良信息举报电话:陕工网(029-87339475)
出版日期:2007年07月02日
权益·保障
03

企业不得一次性结算退休人员退休金

【案例】

吴九斤系广州某水泥制品厂职工,2003年3月达到退休年龄。在办理退休手续时,该水泥制品厂一次性为其结算了退休金17000余元。吴九斤不愿接受,提出退休金应在其退休后按月领取。该水泥制品厂仍以吴九斤工作年限不超过15年为由,坚持让其一次性结清退休金。为此,双方发生争议,吴九斤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该水泥制品厂按月发放退休金。

【评析】

广州某水泥制品厂认为吴九斤工龄不超过15年而采用一次性结算退休人员退休金的做法没有法律根据,是错误的。

劳动部《关于不得对企业离退休人员采取一次性结算离退休金的通知》(劳部发[1995]262号)指出,有的企业对离退休人员采取一次性结算离退休金的办法是错误的,必须予以纠正。并规定:一、凡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的地区,对于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和工龄条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月支付退休(退职)金,不得采取一次性结算退休(退职)金的办法。二、凡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进行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的地区,对于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达到规定年限(如10年或15年)的人员,必须按规定按月支付其养老金,不得采取一次性结算退休(退职)金的办法。三、由于企业破产、濒临破产、租赁、承包、辞退、终止劳动合同,安置富余人员及经济性裁员等原因,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一次性支付给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费。在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重新就业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凡参加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人员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支付其养老金。

放大 缩小 默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