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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7年07月10日
工会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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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工会法》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侵犯职工结社权和工会组建权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根据《工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凡阻挠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筹建工会,侵犯职工结社权的,应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阻挠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妨碍工会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为促使工会干部大胆履行维护职责,《工会法》第五十一条对工会干部做出了保护性规定:(1)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调动工作岗位,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工作;造成损失的,给予赔偿。(2)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进行侮辱、诽谤或者进行人身伤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职工因参加工会活动或工会委员因履行职责被解除劳动合同如何处理?

职工参加工会活动和工会干部依法履行职责是职工和工会干部的基本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根据《工会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职工因参加工会活动和工会干部因履行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应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恢复其工作,并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或者责令给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赔偿。”在具体工作中,对于这两种处罚究竟适用哪一种,应征求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当事职工或工会干部的意见。如果职工或工会干部本人还愿意回原企业工作,劳动行政部门应责令用人单位恢复其原工作,并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这里的“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如果职工或工会干部本人不愿意再回原企业工作,劳动行政部门应责令用人单位按法律法规规定,在对被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或工会干部每满一年工龄给予一个月平均工资的经济补偿之外,再给予职工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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