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促进完善劳动合同制度依法保障和谐劳动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 俞宏武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是维护劳动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保障形式。1995年颁布实施的《劳动法》及其确立的劳动合同制度,有力地推动了劳资双方权利的实现,同时也促进了相关劳动法律制度建设的长足发展。
但由于《劳动法》对劳动合同的规定过于原则简单,在劳动合同纠纷的司法审判实践中,遇到了不少难题,如因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导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因劳动合同期限规定简单导致的劳动合同短期化、劳动关系不稳定现象严重,因立法欠缺导致对劳务派遣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界定难等等。特别是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劳动用工形式的多元化,现有的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已经不能很好地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无法及时圆满解决不断上升的劳资纠纷,严重影响了劳动关系乃至社会的稳定,迫切需要从法律层面上对涉及劳动合同的各项规定予以完善细化。
《劳动合同法》的适时公布,弥补了既有法律、行政法规的不足,为人民法院依法及时、公正审理劳动合同纠纷,保障促进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提供了法律依据。
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作为调整劳资权利关系、保障公民劳动权的重要法律,就是要在充分保护公民劳动权益的基础上,平衡劳资双方利益。《劳动合同法》从起草之初,在总则部分即秉承了《劳动法》所确立的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着力平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利益关系的立法指导思想,完全符合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发展战略。
同时,针对劳动关系活跃多变、类型复杂等特性,《劳动合同法》运用列举和概括相结合的方式,明确界定劳动合同的适用主体,并涵盖了劳动合同从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全部过程,最大限度地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纳入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中,便于人民法院全方位解决各类劳动合同纠纷,全面、充分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完善劳动合同制度,平衡当事人利益
众所周知,目前我国劳动合同的签订率极其低下,绝大多数劳动者的劳动权利无法得到保障。《劳动合同法》通过大幅篇章对以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劳务派遣合同及其他用工形式建立劳动关系的问题作出了全面、具体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劳动合同制度。同时,鉴于劳动合同所具有的与其他民法类合同不同的特性和我国劳动力过剩与就业岗位不足的现实情况,在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方面作出了向劳动者倾斜保护的规定,强化用人单位的社会责任和法律义务。劳动者在劳资关系中的弱势地位决定了各国在立法时应当配置相应的机制对其劳动权益进行保障,为劳动者建立一个相对稳定和谐的劳动环境,这也完全符合人权保护和发展方向,也顺应国际劳工权益保护潮流,体现了我国立法和人权保障的进步。
《劳动合同法》在突出向劳动者倾斜保护的同时,对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享有的用工自主权等权利也给予明确规定,加强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权衡关系的保护,便于用人单位实行优胜劣汰的灵活管理,实现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加强用人单位的市场竞争力。
加强监督检查,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行
针对我国劳动立法中劳动监察和法律责任制度不明确导致的执法主动性不强、力度不够、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实情况,为保证劳动合同制度各项规定的落实执行,《劳动合同法》专设监督检查章节,明确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加强了对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检查。为保障劳动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实现和履行,《劳动合同法》设法律责任专章,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的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给予细化,并着重规定对用人单位的罚则,这也突出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主旨,加强了劳动合同制度的普遍推行,有利于促进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