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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7年09月24日
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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荒唐的“未婚”证明

·王保林·

因原企业政策性破产,在新组建的负责破产企业遗留问题和后勤服务工作的社区单位里,经常会碰到个别办事者央求开“未婚证明”的事情。从办此证明的群众口中得知,开此证明者多因办结婚证、公司录用、经商开店时有关部门索要的!且不说那些“公家人”出于何种目的和单位制度,就其本身而言,要求没有结过婚的当事人开个“未婚”证明,我认为此举实属“荒唐”之事。据《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申请结婚当事人不用带单位开具的婚姻状况证明、不需要介绍信、不用婚检证明,就可正常办理结婚手续。在如此宽松的办证环境,结婚与否,只有当事人和户籍地的办证人员才最有发言权!再说了,让当事人开据“未婚证明”,这与事件本身又能有何关联?

开据“未婚证明”的事,着实让人感觉到可笑和头痛。有什么事非得开个“未婚”才能办啊?我们经常讲“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构建和谐社会。提倡简化办事程序,多为群众办实事!笔者在想:这开据“未婚证明”的怪事还是少一点为好!别再难为当事人和开据证明的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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