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四川省
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者终身不得担任国企负责人
本报综合消息 “没有严厉的监督和制裁措施,就不能管好国企‘一把手’。”笔者从不久前施行的《四川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了解到,为有效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并使其保值增值及防止流失,四川省首次规定今后造成企业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企业负责人。
在四川省政府新制定的《四川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为加大对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增添了系列措施。《办法》明确了省、市、县三级政府的管辖范围和权限。要求各级政府的社会公共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
在加大国有资产监管力度的同时,《办法》专门对管不好国有资产的国企“一把手”做出强硬规定——对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负有责任、受到撤职以上行政处分的国有企业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国有企业负责人;造成企业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者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企业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