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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8年04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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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供热管理将“有法可依”

本报讯 记者从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上获悉,备受市民关注的《西安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正提请审议。该《条例》通过后,西安市城市集中供暖行为将得到规范。

过热不暖都不行——采暖期内,室内供热温度应当保持在16℃至20℃之内;供热时间、质量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者供热合同约定的,由供热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由于供热企业的原因,采暖期内室内温度没有达到规定标准或者约定温度,供热企业或者热交换站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双方确认的实际未达标天数,向用户核退用热费。

供热价格要协商——城市集中供热价格的制定和调整,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供热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方案,并举行听证会,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实施。经过热交换站换热后为用户供热的,供热价格由热交换站管理单位与用户协商一致后,经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公示后实施。

经营供热要竞标——《条例》规定城市集中供热实行特许经营,供热经营权应当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从事供热经营的企业,应当向市供热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经营许可申请,经审核后,方能领取《西安市供热经营许可证》。

售后服务有保障——供热企业应当及时处理用户的投诉:对供热设施泄漏的投诉,应当在接到投诉后两小时内到达现场抢修;对供热质量投诉,应当在接到投诉后十二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热交换站管理单位对用户反映的供热问题,应当立即处理。

本报记者薛生贵实习生刘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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