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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8年04月15日
煤业化工专刊-安全之窗
07

我省《煤矿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察办法》出台

未按规定排查隐患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本报讯 近日,陕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制定了《煤矿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察办法》。“办法”共计十六条,全面规范了局机关处室、各监察分局在煤矿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方面的职责、程序,明确了任务、要求,为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提供了制度保证。其中规定,对于未按规定开展安全工作的煤矿企业,按国家总局令第16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办法规定,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行分级管理。分局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为:超通风能力生产的;高瓦斯矿井没有按规定建立瓦斯抽放系统,监测监控设施不完善、运转不正常的;有瓦斯动力现象而没有采取防突措施的;在建、改扩建矿井安全设施未经过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竣工验收而擅自投产的,以及违反建设程序、未经核准(审批)或越权核准(审批)的;逾期未提出办理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申请未被受理或受理后经审核不予颁证的;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定期排查和报告重大隐患,逾期未改正的;存在重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未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逾期未改正的。

省局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为:无证或者证照不全非法开采的;以往关闭之后又擅自恢复生产的;经整顿仍然达不到安全生产标准、不能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责令停产整顿后擅自进行生产的;无视政府安全监管,拒不进行整顿或者停而不整、明停暗采的;三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停产整顿验收不合格的;煤矿一个月内3次或者3次以上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

办法要求:各监察分局对煤矿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治理负有“三项监察”的职责,要突出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重点隐患的监察。各分局局长对本辖区内煤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察全面负责,分管局长(总工)、室主任、监察员分别对所分管区域的煤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察负责。

对于未按煤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各项制度建立情况;定期对煤矿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建档登记情况;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制定情况,整改时间、措施和责任人落实情况;按时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情况,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上报情况;停产整顿煤矿恢复生产的隐患整改和验收情况的煤矿企业,按国家总局令第16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宗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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