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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8年04月18日
观察·文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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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水高回扣暴露商业贿赂流弊

酒店餐饮一瓶酒的售价中,几乎四成是经销商给采购人员的回扣。尽管记者日常对酒水买卖的利润也略知一二,但一名经销商日前自曝的这一内幕,还是让记者大吃一惊。

“38元的白酒,回扣15元;58元的回扣25元;98元的回扣35元;198元的回扣80元。”这是酒水经销商给记者开出的一个明细单。他还举例说,一种白酒,出厂价只有8元,卖给消费者是58元,在加价的50元中,给采购员的回扣就有25元,其余25元才是运营费用。

回扣就是商业贿赂。暗地进行的商业贿赂中,销售企业、经销商个人、酒店餐饮经营者、采购员都有“好处”拿,直接受伤害的除了消费者,还有社会风气,最终也会伤害生产者、经营者。既然价格虚高赚钱容易,靠“潜规则”就能发财,还有谁会认真对待产品质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法律规定明明白白,近年来政府打击商业贿赂声势浩大,却未能威慑住酒水经销的“潜规则”,说明打击的力度还不够。

对酒水回扣这样的行业“潜规则”,有关部门应该好好查一查,还市场一个公平,给消费者一个公道。 (齐海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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