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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8年09月16日
企业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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靠谁召回不安全食品

·王比学·

近日,三鹿奶粉受污染,引发部分婴儿食用配方奶粉患上泌尿结石一事引起各方的关注。前不久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了《食品安全法》 (草案),这是继去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初审后再次审议。在这期间,今年4月20日至5月20日全国人大曾公布了《食品安全法》草案,向全社会征求意见。

此次《食品安全法》(草案)审议的亮点之一是进一步明确了食品召回制度。值得肯定,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作为一种积极有效的补救措施,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其目的是为了减少消费者的损失和不安全食品的危害,有利于让生产经营者承担起食品安全的责任。

要召回不安全食品,有一些问题必须弄明白。

一是谁来发现不安全食品?食品是否安全一般是由消费者或食品监管部门先发现,而草案却只规定了食品生产经营者来发现不安全食品。

二是发现后谁来召回?按草案规定,召回的主体是食品生产者。这就完全得靠食品生产企业的自律。倘若一家自律性较差的食品生产企业,生产了不安全的食品,肯定不会自己揭自己的短,主动召回不安全食品,即使是被他人发现了,也会想方设法加以掩盖。这样就会造成草案中规定的食品召回制度落空。同时,按草案规定,经营者发现不安全食品后,只能立即停止经营,并通知相关生产者和消费者,并没有要求经营者召回这些不安全食品。

三是召回是否有强制性?在实践中,发现不安全食品主动召回的生产者并不多,因为主动召回不安全食品,对生产者本身及其产品的声誉都是一个打击。况且生产者如果不召回不安全食品,目前法律也没有什么强制措施。

因此,有必要通过法律明确规定,无论是谁发现了不安全食品,都可申请食品监管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发出强制召回令,在召回的同时还应给予处罚。食品召回按照国外的分类有两种情况:一是企业主动召回;二是政府强制召回。如果我国也采取这种分类方式的话,处理方式应有所区别。前者可适当考虑从轻处罚,后者应从重处罚,这也体现了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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