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全国供销总社原处长挪用3.96亿公款
挪用3.96亿元公款,中华全国供销总社预算处原处长刘林祥,近日终审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处十年有期徒刑。
对账单遭疑后处长“自首”
案发前,刘林祥担任中华全国供销总社财务部预算处处长,负责管理财务部的预算处、财务处和结算中心的全面工作。2004年9月,财务部内部调整,刘林祥拒绝将近几年来单位与银行往来的对账单拿给领导李某过目。
在得知李某准备到银行亲自查账后,2004年9月14日刘林祥找到李某,交代了自己在过去三年间的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查明,2001年12月到2004年7月间,刘林祥利用职务便利,私自以中华全国供销总社结算中心的名义,与梁某负责的北京丰银企业集团签订借款协议书,采取不记账和伪造银行对账单、资金报表等手段,先后将其管理的公款共3.96亿余元借给该集团及其关联企业用于经营。
贷款人不知情不担刑责
向领导坦白了全部借款情节后,单位查账发现梁某尚欠2亿多元。随后找到梁某,补齐了全部借款手续,并于2007年8月最终将钱陆续追回,本金和利息合计约4.27亿元。
2010年9月20日,市一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刘林祥因犯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刘林祥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近日,市高院作出裁定,驳回刘林祥的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检方介绍,案件调查期间,梁某表示因当时的借款协议落款是供销总社,以为刘林祥上级同意了借钱一事。调查证实,没有任何证据表明梁某跟刘林祥合谋挪用公款,因此无需承担任何刑事责任。 (张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