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社会保险法》需“落地生根”
在《社会保险法》即将实施之际,近日国务院法制办就《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向全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本次征求意见的是有关部门为《社会保险法》制定的配套性法律法规,其目的主要是解决《社会保险法》能否操作实施,也即“落地”问题。
笔者以为,法律能否“落地”,主要看一些涉及制度发展的核心问题是否有明确而可操作的规定。“落地”应解决了《社会保险法》实施中的很多关键问题,特别是对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缴费年限在各地互认、养老保险缴费不足15年如何处理以及溯及力等有关方面,都作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有利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体现了立法的进步。同时,由于各地实践中社会保险政策不统一,立法中的“路径依赖”还未完全消除,有一些基本问题,如职工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计发办法等都难以实现统一,这影响社会保险制度的科学发展,而本次若干规定未能厘定这些基本问题,不能不说是一个缺憾。
《社会保险法》要解决“落地”问题,更重要的还在于能“生根”。能否真正“生根”,需要破除两个制度性障碍。首先要打破唯本部门利益、本地区利益至上的狭隘思想,在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社会保险缴费年限、社会保险统筹层次、社会保险经办统一等核心问题上,与中央对社会保险有关指示精神高度一致。其次要破除社会保险是政府内部事情的传统思想障碍,着力实现社会保险制度公开、公正,广泛吸收劳方、资方等利益相关者,通过三方协商机制等参与到《社会保险法》监督管理中,达到职工、企业利益均衡,推动劳动关系和谐与社会稳定。 (弓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