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 卫生部办公厅日前发出关于加强孕产妇及儿童临床用药管理的通知。
通知提出,医疗机构要按照《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有关要求,建立孕产妇及儿童药物遴选制度,按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严格选用、购进药物。对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药物,要及时采取停购、清退等措施。
通知要求,医师和药师要做好对孕产妇及儿童患者的用药前指导,告知患者及其家属药物治疗方案、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预后情况等,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要严密观察住院孕产妇及儿童患者用药过程中的药物疗效和不良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