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6日,省政府常务会审议并原则通过了我省城市供水价格改革意见。
意见指出,考虑到价格总水平持续高位运行和群众的承受能力,居民用水价格暂不作调整。同时,我省将建立居民用水“抄表到户”专项改造资金。
根据意见要求,设区城市非居民用水价格在现行每立方米3.93元基础上提高到5元,平均每立方米提高1.07元。其中:水利工程原水价格提高0.1元,居民抄表到户改造费用提高0.1元,污水处理费提高0.2元,水资源费提高0.5元(陕南3市不提高),解决自来水企业经营困难0.17元。 (赵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