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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11年11月24日
综合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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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划区域限制养犬

社区学校个人禁养烈性犬

本报讯 日前,《西安市限制养犬条例》提交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的分组审议。该条例规定,居民社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幼儿园等重点限养区,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犬只死亡的应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自行掩埋或者乱扔犬只尸体。

新条例规定,在西安市实现划区域限制养犬,三环路以内区域及三环路以外的城镇居民居住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幼儿园、医院、文物古迹保护区、风景名胜游览区等区域为重点限养区;其他区域为一般限养区。重点限养区内禁止从事犬类养殖活动。

个人申请符合条件的,重点限养区内每户限养一只,一般限养区内每户养犬不得超过两只。重点限养区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申请养犬的个人、单位应当到所在地区、县公安机关办理养犬登记手续。养犬登记证每年检验一次。

经登记多养的犬只,因搬迁、出售、赠与等原因发生变更的,养犬、购犬和受赠的个人,单位应在30日内,到公安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犬只死亡或者失踪的,养犬人或单位应到公安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公安机关将对犬只实现电子标识跟踪监管。犬只死亡的,养犬人或单位应将犬只尸体送至指定的无害化处理场所,不得自行掩埋或者乱扔犬只尸体。

条例规定,西安市公安机关设立犬只收容所,负责流浪犬、走失犬、无证犬等犬只的收容、认领和领养的管理工作。从事犬类经营活动,应当具有专门场所,应远离居民生活区、幼儿园。

(万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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