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特殊也不能收取押金
百事通先生:
我的朋友赵某应聘到某金店做销售员,单位与其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月工资800元加销售提成。该店以行业特殊为由收取了她1500元作为押金,用于“商品损坏、丢失等给单位造成损失的赔偿”。赵某在此工作了几个月,每月都能领取2000元左右的工资。但最近赵某负责销售的饰品不知何原因出现丢、损现象,每次事发后该店都要从她当月工资中扣除损失,工资被扣后往往只剩下了几百元钱。由于感到工资太低,赵某遂提出辞职。该店同意她辞职,但却称因劳动合同未到期押金不退还。请问这种做法对吗?
读者小李
小李同志:
《劳动合同法》第9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由此可见,该店的做法是违法的,用人单位的用人风险,属于经营过程中的商业风险之一。该店以行业特殊为由,向赵某收取押金,实际上是将用人单位的商业风险转嫁给了劳动者。行业特殊只能通过加强日常管理来约束,不能以收取押金来制约。况且,按相关法律规定,即使员工有过错,经济损失的赔偿不得超过本人月工资额的20%,也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百事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