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和工会原则上不得参与“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等先进单位的评选
汉台区依法积极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
本报讯 凡是未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且未签订工资集体协议的企业,不得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企业和工会原则上不得参与区级以上“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职工之家”等先进单位的评选。这是日前汉中市汉台区政府出台的“关于积极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中进一步明确的事项。与此同时,《汉台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办法(试行)》也随之下发。这两个文件的出台,正是区委、区政府重视和支持工会工作依法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重要举措。
汉台区是汉中市非公企业最发达的区县之一,非公企业种类多、从业人员多,为当地经济发展和吸纳就业做出了积极贡献。随着非公企业的快速发展,劳资纠纷、资金短缺、人员流动频繁等问题已成为制约非公企业健康发展的主要因素。深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对于加强企业民主管理,增强企业凝聚力和促进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区政府在充分听取工会、人劳等部门意见的基础上依法明确了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目标任务:近期的工作重点是要推动有一定规模、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普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长远目标是要实现区内所有企业依法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要着力构建和完善三个机制:一是建立健全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就工资分配问题进行协商共决的机制,集体协商要成为用人单位决定工资分配的基本形式;二是建立职工工资合理增长机制,通过工资集体协商,使职工工资收入随企业效益增长而调整;三是建立工资支付保障机制,企业工资集体协议履行情况要通过职代会、厂务公开等渠道定期公开,接受职工监督。最终形成“党政重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主导、工会力推、各方配合、职工参与”的领导机制和工作格局。
汉台区政府要求,各单位要从实际出发,因企制宜,指导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重点抓好非公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围绕劳动定额、工时工价进行协商。劳动定额和工时工价标准的确定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正常劳动条件下、90%以上职工能够完成”为原则,逐步完善劳动定额标准的协商共决机制。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依照各自职能,通过宣传、培训等方式,培养企业和职工的协商意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工资集体协商的监督检查,各级工会要帮助指导基层工会提出符合企业实际的协商要约。区政府强调,企业是否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要作为各级“劳动模范”、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奖状)”等评选的主要条件,企业不依法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和签订工资集体协议的要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本报记者 阎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