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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据财政部网站消息 近日,财政部相关负责人就《中小学校财务制度》答问时指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从事经营活动,不得对外投资,不得提供担保,不提取修购基金,严禁举借债务。
该负责人称,新《制度》着重从8个方面进行了修订。主要包括:一是调整了《制度》的适用范围,将中等职业学校纳入适用范围,各级人民政府和接受国家经常性资助的社会力量举办的幼儿园依照本制度执行;二是完善了财务管理体制的规定,进一步强调了校长负责制,对学校食堂的财务管理提出明确要求;三是完善了预算管理制度,针对当前预算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对预算编制和执行提出了更具体的要求,增加了决算管理的内容;四是强化了收支管理,明确规定中小学校应当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和管理,严禁设立“小金库”、账外设账和公款私存,严格支出管理,基本支出、项目支出不得混用,公用支出不得用于教职工福利等人员支出;五是完善了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的规定,规范了专用基金管理;六是强化了资产管理,在资产分类中增加了“在建工程”,按有关规定调高了固定资产的单位价值标准,细化了资产管理的要求;七是强化了财务监督的内容,要求财务监督实行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和专项监督相结合,要求中小学校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八是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财务活动提出更加明确的要求,规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从事经营活动,不得对外投资,不得提供担保,不提取修购基金,严禁举借债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