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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13年09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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旬邑法院发出首份《强制医疗决定书》

本报讯(张喜平)9月2日,咸阳市旬邑县法院依法根据检察机关的申请,就张军(化名)用镢头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一案发出首份《强制医疗决定书》,依法决定对张军采取强制医疗措施。

据介绍,这是旬邑法院依据新刑诉法首次作出《强制医疗决定书》,其目的是依法保障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去年12月10日下午5时许,被申请人张军持一把镢头出门逛至被害人刘叶(化名)的果园地头,张军拿起镢头用带头一边向刘叶身上乱打乱砸数下,致刘叶死亡。经司法鉴定,张军患有慢性精神分裂症,作案时处于发病期,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提出申请要求对张军强制医疗。旬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申请人张军实施暴力行为致人死亡,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其社会危害性已经达到犯罪程度,但经法定程序鉴定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且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故应予强制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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