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失去右眼,我该向谁索赔?
今年33岁的崔小琪是西安市长安区王莽镇人,此前一直从事挖掘机操作工作。2013年3月,因小崔的朋友任某承包了中国水电第十五工程局河北省南水北调中线漳古段SG11标施工工程,遂请小崔到项目部操作挖掘机,担任操作工一职,月薪5000元左右。
天有不测风云,2013年10月21日,当小崔在工地安装挖掘机斗齿,用榔头砸销子时,被铁屑打入右眼。后经医院诊断,右眼被摘除植入义眼。出事以后,请小崔干活的任某先后为其支付医疗费共计4万元左右,并一再表示他会为此事负责。这让小崔心里感觉坦然一些。
但令小崔纳闷的是,从出事到现在,水建十五局项目部领导始终没有露面,也没有表示慰问。2014年3月27日、28日,小崔的家人从西安赶到河北商议赔偿事宜,谁料出事项目部领导听说后早早避而远之。没有办法,小崔的父母只好堵住项目部大门,想以此引起他们重视,让项目部领导出面。谁知不明身份的六七名闲散人员,对其家人又是恐吓、又是殴打并驱离出项目部。当时身患高血压的崔母差点出事。
万般无奈之下,小崔一家只好于第二天返回西安。4月3日,家人又到位于西安市西斜七路的中国水电十五局反映问题,谁知又遭到冷遇。
记者将了解到的情况反映给西安市莲湖区青年路法律服务所,该所主任姜国强律师称,该项目部参与的承包河北省南水北调中线漳古段SG11标段,将土方工程发包给任某,名誉上小崔是受雇于任某,但从法律诉讼意义上讲,小崔也是受雇于项目部的。姜律师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第四十五条“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另外,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对于小崔所反映的问题,记者也试图致电项目部有关负责人,但小崔给记者提供的电话始终没能拨通。那么,小崔和项目部之间到底能否就赔偿达成协议,本报将予以关注。
本报记者 兰增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