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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15年0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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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制止企业的“苛捐杂税”行为

5月22日,网曝浙江台州一名企业老板丈母娘去世,让全体员工吊念送葬,并每人发一件白衣服,不去的就算旷工罚款200元。

为逝者送葬,这本是生活中的常事。但送葬一般要遵循两个原则:一是逝者当是送葬者熟悉之人,送葬以表悼念之意,绝无让陌生人为之送葬的道理。二是需要遵循自愿的原则,不能以强迫手段让人送葬。由此来看,台州的这名企业老板让全体员工为自己的丈母娘送葬显得蛮横无理。职工为老板打工,但并非就是老板的仆人,老板丈母娘又与职工何干?让全体职工为之送葬,岂不有以强凌弱的嫌疑。《劳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企业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是否参加为老板丈母娘送葬的活动,这应该由职工自由选择,如今不参加就要从工资中扣发200元,这是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显然违反了法律规定。这样做的结果,不利于企业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要想建立和谐劳动关系,企业主就应该树立起“让职工体面劳动尊严生活”的理念。

何谓“体面劳动”?即通过建立制度,保证广大劳动者在自由、公正、安全和有尊严的条件下工作。仅因为在老板手下打工,就可以违背职工意愿,强迫职工为丈母娘送葬,这样的劳动能称之为体面劳动吗?

何谓“尊严生活”?我觉得有尊严的生活就是具有基本的生活保障,同时享有基本人权,即不遭受歧视,人格得到充分的尊重。这家企业无视职工的人格尊严,强迫职工送葬,这是对尊严生活的亵渎。

老板以已之强凌职工之弱,这有违企业和谐之义,企业和谐是社会和谐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建立和谐企业的进程中企业与职工都负有义务与责任。企业的责任就是切实做到企业爱职工,以真诚之心善待职工,从而让职工热爱企业,共同促进企业的发展。这家让职工送葬的企业显然将职工当作失去人身自由的“包身工”看待,这种落后的经营观念和轻视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显然与我们的社会文明背道而驰。

企业老板让职工为丈母娘送葬一事反映出当前仍有一些企业不尊重职工合法权益的现象。在这样一些企业中,老板往往把职工当作劳动工具看待,以为企业发给了工资,职工就应当对企业百依百顺,如职工一旦有不同看法,他们就要挥动大棒,使用扣发工资等手段来迫使职工就范。我以为,虽说“家有家规”,但企业之规仍应服从国家之法。为企业工作这是职工之责,但让职工为老板丈母娘送葬却并非是职工的义务。企业强人所难,提出让职工不能接受的要求,这应该称为企业的“苛捐杂税”,而“苛捐杂税”有失和谐企业之义,应该予以坚决制止。 (曾志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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