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当好代理人,同时当好受托人
——谈谈职工代表如何代表职工的意见
本报评论员 陈一民
职工代表是经职工直接选举、代表职工行使企业民主管理权力的,“代表职工意见”是对职工代表的根本要求。
但是,职工代表“如何”代表职工的意见,却一直是一个有争论的问题。最典型的是,长期以来一直有一种意见强调,在企业职代会中,职工代表要“正确”地代表职工意见或者要代表职工中的“正确”意见。
这种强调“正确”的意见本身的正确性是值得商讨的。第一,这种意见的前提,是基于职工群众集体或者多数职工群众的意见往往甚至一般“不正确”的基本判断。显然这个基本判断有很大的虚假性。第二,这种意见的实质,是职工代表可以不顾及职工群众集体或者多数职工群众的意见,而主要按照自己的判断去独立地发表意见。显然这与“职工代表”的概念是相悖的。
其实,“选举产生的代表如何代表选民的意见”,这是代表制民主制度发展中遇到的一个普遍性问题。
可以说,从代议制民主(代议制是代表制民主制度的典型形式)一产生,对这个问题的讨论就开始了。有资料显示,中外政治学者对这个问题已经讨论和争论了一个多世纪。讨论和争论的实质问题是:选举产生的代表是选民的代理人,还是选民的受托人?作为前者,代表需对选民的意见亦步亦趋;而作为后者,代表则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如何对选民最有利就按照哪种方案来行动。
讨论和争论至今还在继续,但基本的共识早已形成:排除两种极端(一种极端是代表任意妄为,完全不理会选民的意愿,另一种极端是代表形同工具,完全缺乏独立判断的空间),在代理人角色和受托人角色之间保持恰当的平衡——在基本问题上、在目标问题上,代表应当好选民的代理人;在一般问题上、在实现目标的手段问题上,代表要当好选民的受托人。
我们企业的职代会制度说到底也是一种代表制民主制度。同时要看到,企业职代会制度与一般代表制民主制度相比又有自己显著的特点,一个是基层性(企业是我国最基层的社会组织之一),一个是真正的代表直接选举(代议制不都是直接选举,即使直接选举多数在实践中也大打折扣)。企业职代会制度的这个特点,要求职工代表在表达选举单位群众意见、维护选举单位群众利益、向选举单位群众负责上,要做得更加具体、更加真实、更加有效。
企业职代会制度作为一种代表制民主制度,职工代表在代表职工意见时,理所当然要遵循“在代理人角色和受托人角色之间保持恰当的平衡”这个基本逻辑和要求。同时,根据职代会制度的特点,职工代表“在代理人角色和受托人角色之间保持恰当的平衡”中,又应当向“代理人角色”倾斜。
这就是说,在企业职代会中,职工代表首先、主要是职工的代理人,同时是职工的受托人。这就要求,在企业重大问题上,包括企业发展、改革改制、职工安置、收入分配、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制定劳动规章制度等,职工代表必须按照选举单位职工的意见来发言和投票,当好职工群众的代理人;在实现企业重大决策的措施以及一般问题上,职工代表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按照认为最符合职工和企业利益的方案独立发表意见,当好职工群众的受托人。
这些年来,在公司制企业推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中,对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如何代表职工的意见也常有争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是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本质上仍是职工代表。所以,本文关于职工代表如何代表职工意见的阐述,完全适用于职工董事、职工监事。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