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试用期内遭受工伤有权享受工伤待遇吗
案情简介:
2001年6月,闫某被某公司录用,与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6个月,约定“在试用期内职工发生工伤概不负责”的条款。2001年8月,闫某在工作中被机器砸伤小腿,公司在闫某住院治疗期间为其支付了部分医疗费。闫某病愈出院后,要求公司给予工伤待遇,并支付住院期间的挂号费、药费、医疗费和住院费等有关费用。公司以劳动合同中约定为由,拒绝了闫某的要求。闫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单位给予工伤待遇。
裁决结果:
本案经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并经过调查,闫某的申请请求属实,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作出裁决:该公司支付闫某所有住院医疗费用,闫某享受工伤待遇。
点评: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劳动法》第七十三条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一)退休;(二)患病、负伤;(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四)失业;(五)生育。
由此可见,劳动合同的订立或者约定条款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否则不具有法律效力。本案中的劳动合同约定“在试用期内职工发生工伤概不负责”的条款是无效条款,因此对闫某没有法律约束力。《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可见,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就有享受用人单位的各项社会保险福利的权利。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根据上述《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因用人单位未给闫某缴纳社会保险,所以闫某工伤所产生的费用必须由用人单位承担。
□郁文 通讯员 许大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