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工人报官方网站 | 陕工网首页 今天是
跟帖评论自律管理承诺书  不良信息举报电话:陕工网(029-87339475)
出版日期:2017年05月27日
权益保障
03

“特殊工作制”并非工作时间没“限制”

加班待遇照样有

百事通先生:

我在保洁公司工作,保洁公司说单位经有关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这是一种特殊工作制,所有员工没有节假日,在假日期间需跟往常一样上班作业。不仅如此,大家还越到年节越忙。公司一直没给员工发放过加班费。我想知道公司的说法符合法律规定吗? 职工 王花

王花同志:

公司的说法是不正确的。

所谓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用人单位因生产特点或工作性质的需要,不能适用标准工作时间而采用的一种特殊工作时间的工作制度。不过,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工作时间并非没有任何“限制”,从事这种工作的员工在法定假日工作,也并非一定没有加班费等待遇。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在第六十七条中就明确:“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但用人单位应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在第十三条第三款中就规定: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劳动者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应当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本条第(一)项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节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本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工资。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节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本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工资。 百事通

放大 缩小 默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