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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86年02月25日
第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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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电视争吵故意伤人触刑律入狱悔恨无及

张秦立

去年某月八日晚九时许,宝鸡市鞋厂临时工张巨成,于该厂三楼游艺室看电视中途退场时,被旁边的丁××开玩笑地推了一把,碰撞了也在看电视的史爱民,两人为此发生争吵,史先动手打了张,两人扭打一起。旁人拉开后,张在楼过道内拿了一个消防水龙头要打史,又被旁人拉开,张仍不罢休,取下自带的折合刀,再次返回电视室内,趁史不防,用刀在其肩背处连扎七刀后逃窜。史被他人送医院急救,诊断为:1、胸背部外伤;2、肺破裂出血;3、失血性休克。住院35天,花医疗费1978.95元。张后被群众扭送公安部门,因其目无国法,不听劝阻,持刀伤人致成重伤,情节严重而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经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审理,按刑法第134条第二款规定,判处张巨成故意伤害罪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

张和史争吵原属一般性纠纷,经他人劝解后就应心平气和就此作罢,但他却争胜好斗,进而蓄意报复,竟持刀故意伤害他人,使矛盾激化为犯罪行为,落了个锒铛入狱的下场。

故意伤害罪,在客观上必须有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伤害行为就是指对人体组织完整性或人体器官正常机能的破坏,一般轻微伤害不以伤害罪论处。按刑法第85条规定重伤害应有三种情况:一、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二、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三、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只要行为人造成上述三种情况之一的就要按重伤罪处罚。故意伤害罪在主观上必须是出于故意,其原因有的出于威胁报复他人;有的是流氓斗殴;有的因婚姻家庭纠纷;有的是对抗国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或对制止犯罪、检举犯罪人行凶伤害等等。伤害的方法也多种,有使用器械的,有用口、手、脚或药物等伤害他人的,但不管基于什么原因或采取什么方法,都不影响定罪。

特别应该指出的是:社会上有些人极端个人主义膨胀和极端无政府主义思想泛滥,对社会和个人疯狂地进行报复,故意致人重伤,手段非常残忍,后果极为严重,民愤极大。为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的《决定》中,就将原刑法中关于故意伤害罪的最高刑由无期徒刑而补充修改为对犯故意伤害罪情节严重、手段恶劣、民愤极大的可以在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以上处刑,直至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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