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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86年02月25日
第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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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厂矿重大责任事故罪

肖新民

在社会主义企业中,时有厂矿重大责任事故发生。根据刑法第114条规定,厂矿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厂矿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特征为:一、主体只限于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这里所说的职工不是指上述单位的所有职工;而主要指直接从事生产、科学技术和生产指挥的人员,如生产工人、技术员、安全员、车间主任、坑长等。不包括非生产性人员,如会计员、党团工作人员或其他行政工作人员。二、客观方面表现为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概括地讲,即重大伤亡事故的发生或严重后果的造成,是由于违反规章制度的结果。所谓违反规章制度,指违反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规章制度,包括劳动纪律、劳动保护法规、操作规程等。违反规章制度的具体表现,由于行为人的职责不同而有所不同。例如:在工人方面一般表现为不服管理和指挥、违反操作规程、盲目蛮干和工作时打闹等;在一般技术人员方面表现为不负责任而搞错设计或配方、指挥工人违章作业、拒绝合理化建议等;在生产领导者方面则表现为不执行劳动保护法规、对危险的水上或高空作业不设防护装置、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等等。三、主观方面是过失。这种过失主要表现在对待危害后果的主观心理态度上。对于违反规章制度来说,则可以由故意或过失构成。

在认定厂矿重大责任事故罪时,要将厂矿重大责任事故同反革命破坏事故、一般破坏事故、“自然事故”、“技术事故”以及科学实验、技术革新中的失败加以区别。另外,还要认真划分重大责任事故罪与一般责任事故的界限。总之,在处理厂矿重大责任事故案件时要从实际出发,全面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后果和有关情节,分清有关人员的责任,既要严肃法纪,又要防止打击面过宽。根据刑法114条规定,犯厂矿重大责任事故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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