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抢劫罪犯,被抓获。原状纸写着“由大门而入抢劫财物”。后因其行贿于抄状人,将大字右上角加了一点,“大”即变成“犬”,大盗成了小偷。大门而入抢劫财物,应定为抢劫罪;犬门而入是从狗洞里爬进去偷东西,应为盗窃罪。一点之差,改变了犯罪的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