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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86年11月18日
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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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谓“罪犯”、“前科犯”?

张宿东

最近,从报上看到一篇题为《包庇罪犯前科犯再陷囹圄》的文章。文内所指“罪犯”即因琐事与人争执而后用钝器猛击其头部,致其死亡的个体商贩李某;尔后李某逃至冉某处,妄图逃避惩处。“冉曾因偷窃打架等问题,被公安机关多次拘留”,他知道李某将人打死,却不向公安机关报告,反而为李提供住宿条件。几个月后,公安机关才将李犯抓获,冉也“因包庇犯罪分子”被逮捕。

如此说法,似乎“包庇犯罪分子”即是“包庇罪犯”,被公安机关拘留过的即可称为“前科犯”。其实这是一种误解。它使读者在法律槪念上造成一些混乱。

何谓“罪犯”?《刑法》第十条中规定:“……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因此有犯罪行为者,不论其归案与否,均可称之为“犯罪分子”。“犯罪”的含义则指已受到刑罚处罚者。《新闻工作手册》解释:“也称犯人,是指触犯了刑事法律,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刑罚的人,除被管制、拘役、缓刑和监外执行的以外,其余罪犯在监狱、劳改场所劳动改造,被判处死刑的罪犯要执行枪决。”这种人显然不可能被包庇。《法律小词典》对“罪犯”的解释:“被法院定罪处刑,而且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任何刑事案件的被告人都不能称为罪犯;被逮捕、拘留的刑事案件被告人,也只能称为人犯。”《刑法》第一六二条中规定:“窝藏或者作假证明包庇其他犯罪分子的……。”也说明包庇的只能是“犯罪分子”,而不可能是“罪犯”。因为包庇的目的是为了逃避刑罚的处罚。

何谓“前科犯”?“前科”一词的含义,《辞海》注释:“指神经被法院判处过刑罚。”《法学词典》解释:“曾被法院判处过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已执行完毕的人又犯新罪,其前罪的处刑且已执行的事实,称为前科。”冉某曾“被公安机关多次拘留”,这不是一种“刑罚”,更非“有期徒刑以上”,不宜称之为“前科犯”。否则就可能被人误为凡有劣迹而进过公安局的都是“前科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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