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对原婚姻法有哪些补充和修改?
(一)将实行“男女权利平等”的原则,改为“男女平等”的原则,表明男女双方在夫妻关系和家庭生活中,不仅享有平等的权利,也担负平等的义务。(二)将“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原则,改为“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加强了对老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三)明确规定禁止买卖婚姻,而原婚姻法没有作出这样明确的规定。(四)增加了实行计划生育的原则。(五)提高了法定的结婚年龄,将“男二十岁,女十八岁始得结婚,”改为“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六)修改了禁止血亲结婚的规定,将原婚姻法“其他五代内的旁系血亲间禁止结婚”,改为禁止“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七)提倡“男到女家”的新风俗。(八)将“家庭财产”改为“共同财产”,进一步明确了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的范围,同时规定允许双方“另有约定”。(九)突出了夫妻间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十)强调了父母对子女的教养责任,明确规定:“父母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赔偿经济损失的义务。(十一)对其他家庭成员间的关系作了新的规定。(十二)进一步明确了处理离婚问题的原则界限,将“男女方坚决要求离婚的,经区人民政府和司法机关调解无效时,亦准予离婚,”改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从而把“感情确已破裂”,作为离婚条件。(汉民)